為了提升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三門峽市仰韶文化遺址保護條例(草案代擬稿)》(以下簡稱“草案代擬稿”)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還可以登錄三門峽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網站查看草案代擬稿。征求意見期限為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1月12日。 三門峽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2022年12月12日 三門峽市仰韶文化遺址保護條例(草案代擬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仰韶文化遺址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仰韶文化遺址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以仰韶文化遺存為主要內容的新石器時代遺址,包括仰韶村遺址、廟底溝遺址、北陽平遺址群、五帝遺址、人馬寨窯頭遺址等。 仰韶文化遺址的保護、管理、研究和合理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仰韶文化遺址的保護應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確保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仰韶文化遺址的保護對象包括: ?。ㄒ唬┭錾匚幕z址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ǘ┙ㄖ?、道路、墓葬、窯址、作坊等遺址、遺跡; ?。ㄈ┨掌?、石器、骨角器等文化遺物; ?。ㄋ模┢渌麘斠婪ūWo的文物。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仰韶文化遺址的整體保護、分區域管理。 市文物行政部門是仰韶文化遺址保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仰韶文化遺址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區的仰韶文化遺址保護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財政、公安、農業、水利等其他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仰韶文化遺址的保護工作。 仰韶文化遺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遺址保護工作。 仰韶文化遺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遺址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仰韶文化遺址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土空間規劃,建立仰韶文化遺址保護工作機制,積極協調解決保護工作中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做好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仰韶文化遺址保護和管理經費分別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顚S?。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上級撥付的項目資金。對仰韶文化遺址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和信息化建設運行及維護進行必要的投入,保障保護工作需要。 鼓勵通過社會捐贈等方式籌集仰韶文化遺址保護資金。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仰韶文化遺址的義務,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仰韶文化遺址的行為。 第九條 對仰韶文化遺址保護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級或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仰韶文化遺址保護實行專家咨詢制度。 在制定涉及仰韶文化遺址保護的建設規劃、工程審批和決定與遺址保護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時,應當聽取專家意見。 第十一條 建立仰韶文化遺址名錄制度。仰韶文化遺址所在縣(市、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仰韶文化遺址進行調查。由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將轄區內仰韶文化遺址名錄提交市級文物主管部門評審,由市級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二條 已認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仰韶文化遺址,按照現有級別保護管理;對尚未認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仰韶文化遺址,應當自認定之日起一年內向文物主管部門申報,依法核定公布為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第十三條 仰韶文化遺址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控制區根據仰韶文化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劃定,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界樁和標志碑予以公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保護標志和界樁。 第十四條 在仰韶文化遺址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虅?、涂污、損壞或者攀爬文物及其保護設施等行為; ?。ǘ┙ㄔO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壞仰韶文化遺址環境風貌的農業設施、人造景觀等設施; ?。ㄈ┻M行打井、挖塘、挖砂、挖渠、取土、墾荒、建墳、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響文物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ㄋ模┓N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作物; ?。ㄎ澹┢渌:ρ錾匚幕z址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 在仰韶文化遺址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除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以及文物保護工程和必要的保護設施建設之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遺址的安全,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六條 在仰韶文化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建筑風格、高度,應當符合仰韶文化遺址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原有建筑物不符合保護規劃的,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進行改造或者整治,并調整至與遺址環境風貌相協調。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仰韶文化遺址安全應急預案。發生危及安全的突發事件、自然災害,或者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依法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十八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主動作為,第一時間依據本條例保護新發現的仰韶文化遺址。 第十九條 在仰韶文化遺址保護范圍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應當依法履行報批程序,經批準后始得進行;工作結束后,應當依法提交考古發掘報告和出土文物清單,移交出土文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條 多層次拓展仰韶文化資源合理利用途徑,積極申報和實施仰韶文化遺址保護利用項目,開展仰韶文化遺址文化研究,宣傳仰韶文化遺址獨特的歷史文化價值。 第二十一條 引導鼓勵保護區內居民從事與遺址保護、展示、利用相關的產業,開發相關文旅產品,推動當地經濟社會和文化旅游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 積極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平臺廣泛開展仰韶文化遺址保護公益性宣傳,教育引導廣大群眾自覺保護文物,增強全民保護文物意識,為仰韶文化遺址保護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壞保護標志和界樁,刻劃、涂污、損壞或者攀爬文物及其保護設施等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仰韶文化遺址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打印 |